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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金晓光向廊坊中院院长及审委会反映
时间:2016-08-23 来源: 未知 我要投搞

   三河法院判她人房产限期过户给中介员工遭质疑系列报道之三——律师金晓光向廊坊中院院长及审委会反映,中介沈某的权益是否非法及不受法律保护?

  近日,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要求未签署任何合同和委托书的房屋产权所有人邵女士,将属于自己的婚前个人独有的房产,限期过户给中介员工沈某,引发一系列质疑。中介张某和沈某系同一中介公司房产经纪人,在这起房屋买卖中,两个中介扮演的角色分别是居间经纪人和房屋买受人,但蹊跷的是买卖合同后面还有一份补充协议,规定沈某有权指定房屋过户名。

  报道刊出后,有法学教授指出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张某和沈某作为同一中介公司的经纪人员,一人扮演经纪人,一人扮演买受人,与贺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上面《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的规定,是属于承购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其订立补充协议要求经纪人沈某有权指定过户名,是作为房产经纪人欲赚取房屋差价的行为,违反了上面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尽管无权处分人贺某被要求同意,但并不能否定其违法性,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沈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其所取得的合同权益是不合法的,不合法的权益不受法律保护,因而一审三河市人民法院判令房屋所有人邵女士将房屋过户给沈某是错误的,法院应驳回中介沈某要求将房屋过户的请求。

  据悉,为了促使廊坊中院依法判决,避免错误判决,首都著名律师金晓光作为房屋所有权人邵女士的代理律师,日前已经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苑三国和审委会委员及民一庭庭长樊清维等书面反映了三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存在的错误情况,请求审委会关注该案。

 
 
 

 

 

  近年来,受北京外溢人口的推动和房价的上涨,一些在北京工作的外来人员由于经济原因选择环绕北京的河北燕郊等地购房,加上京津冀的一体化带动了燕郊地段房价的上涨和房产中介公司的快速迅猛发展,也滋生了房产中介的乱象,损害了房屋买卖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健康发展,而一些中介公司员工受利益的驱使,不惜铤而走险违规操作,违规“拿房”,甚至强买强卖违法赚取房屋差价利润的情况时有发生。早在2011年1月20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联合颁布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目的就是规范和禁止一些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的行为,保障房地产市场中介的健康发展,而今年以来河北燕郊也开始严厉整肃二手房中介,严打炒房,并针对二手房中介的一些违法行为出台了“十个严禁”。

  中介沈某与邵女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发生,中介沈某是否违规“拿房”,其权益是否非法及不受法律保护,这有待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定。显然,法院的判决对引导和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活动和经纪人员的行为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案中,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怎样判决邵女士上诉一案,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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